安徽灵璧原公安局长因受贿罪被判13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8:31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吴贻伙 通讯员 王红旗) 今天上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法院对该省灵璧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建华受贿案(本报曾多次报道)作出宣判,王建华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其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全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王建华当庭表示服判。 此案由该省宿州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称,自1997年中秋节起
记者注意到,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王建华所涉嫌的受贿事实中,不仅有别人主动送钱给他的,也有其主动索取的贿赂,更有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形成的斡旋受贿。 王建华案发后,有关媒体即披露了灵璧县交警部门的问题。今年7月6日,王建华涉嫌受贿案一审开庭审理后,本报即在随后的报道中详细揭露了其贪嘴五“吃”的诸多细节,即向社会卖“警察”指标为其一“吃”,向部下卖官位为其二“吃”,卖“县城警察”指标为其三“吃”,卖工程为其四“吃”,边“吃”边升为其五“吃”。此后,安徽省灵璧县这名贪“吃”的公安局长逐渐为人们所熟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