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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旋门纵火案”昨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9:01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胡然实习生么玉洁)“公共场所纵火自焚,算不算犯罪?”“如果算,是放火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昨天上午,“凯旋门纵火案”在河西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称,白某,35岁,2002年,他在凯旋门大厦一足疗店工作期间,与凯旋门百货副总经理冯某某相识,并经常为冯及其亲友提供足疗等保健服务,且优惠收取费用
。后来,白某与冯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人白某多次找冯某某解决该问题并索取优惠的保健服务费10万元未果。同年8月17日晚19时许,白某携带五升装汽油一桶,到凯旋门公司二楼扶梯口处,将汽油浇到自己的身体上,不听公安民警及保安员的劝阻,持打火机点燃身体上的汽油,被公安民警及保安员扑灭并送往医院救治。当晚,凯旋门百货被迫停止营业。公诉机关要求法院以放火罪追究白某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的白某辩解称,“我就是想烧自己,没想影响他人”,不应该是犯罪。

  责任编辑:闫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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