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业盐管理新规将实行持票运输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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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9:18 河北日报 | |||||||||
今后,凡铁路、水路运输工业盐的,由省盐务管理局向铁路、港航部门申请运输计划;非铁路、水路运输工业盐的,要按运盐票据载明的数量、用途、去向、有效时间运输,运盐票据随车同行。违者按工业盐冲击食盐市场查处 本报讯(记者李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遏制工业盐冲击食盐市场的势头,保障食用盐安全,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业盐管理工作的通
今后,凡铁路、水路运输工业盐的,由省盐务管理局统一向铁路、港航部门申请运输计划;非铁路、水路运输工业盐的,一律持由省盐务管理局签发的“河北省盐务管理局工业盐运输单”运输。运输票据由省盐务管理局统一发放至唐山、沧州市盐务管理局所属的盐政管理所,盐政管理所严格按照省盐务管理局下达的计划开具运输票据。运输票据随车同行,一车一票,一次有效。运盐车辆必须按照票据载明的数量、用途、去向、有效时间运输。两碱工业用盐依据备案合同核查后签发,两碱以外其他工业用盐依据省盐务管理局的运销计划签发。 另外,外省、市销售到我省或过境的工业盐(包括进、出口盐),由供盐企业、用盐企业和进、出口单位向省盐务管理局备案,由省盐务管理局签发、发放工业盐运输单。企业生产的以氯化钠为主的副产品,按工业盐运输规定执行。对于不按照此规定运输工业盐的行为,将按工业盐冲击食盐市场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