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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出台二手房税收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6:45 深圳晚报

  京沪出台二手房税收细则

  ■北京:交易个税可两种方式选其一

  ■上海:普通房征1%,非普通房征2%

  本报综合新华社8月2日电8月1日是二手房转让缴纳个税细则实施的头一天,上海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如期开征;北京也对二手房转让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北京:两种方式任选其一

  1日,北京市地税局对新政策实施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其中,最重要的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转让二手房时,既可以按照房屋转让差价的20%计征个税,也可按核定方式,即转让价格的1%计征个税,两种方式可任选其一。

  例如,购买价格是100万元的房产,如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那么卖房人在向地税局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既可以按照120万元转让价的1%,即1.2万元申报;也可以提供当初购房的原始发票等证明文件,以转让价120万元减去房屋原值100万元、减去房屋当初购买时缴纳的契税3万元、减去装修费用5.4万元、减去此次转让缴纳的营业税6.6万元,即可按差价5万元的20%申报个人所得税1万元。上海:不同房子征税不一

  上海市地税局1日上午发布了《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操作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的核心内容:无法出具原值凭证的房产,普通商品房按全额1%征收,非普通商品房按全额2%征收。其他符合108号文件规定的个税缴纳类型的交易,按差额的20%征收。

  《意见》明确了个人自行申报纳税手续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装修费发票原件、银行贷款利息结息清单以及转让手续费和公证费用清单等。一年内重购房产的自住房转让的,售房者可先以保证金方式纳税,开具保证金解缴单,凭相关单据在二次购房时申请退税。所售房产的权利人在两人(包括两人)以上的,视每一个权利人为纳税人。避免多个权利人推诿纳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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