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与金马澎海上直航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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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7:58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福州8月3日消息(记者章 恒 彭建军)福建省台办和福建省交通厅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宣布,从2006年8月2日起,《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生效实施。今后福建省沿海地区与台湾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航运输事宜,将不再采用“个案”、“通案”等非规范方式处理,而是有法可依,正式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范化管理。
根据“暂行规定”,福建省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航的船舶在双方通航港口间航行时只挂公司旗,进出对方港口时不升挂对方旗。“暂行规定”将为全面实现海峡两岸直航打下基础。 暂行规定”明确,若要申请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航的经营资格,可按下列方法进行:福建省属航运公司直接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非省属航运公司通过所在地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向福建省交通厅提出申请;金门、马祖、澎湖航运公司必须委托具有代理外贸运输船舶经营权的代理公司(共79家),向福建省交通厅提出申请。 福建省交通厅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20日内审核完毕,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