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劳务费”没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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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04: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刚进大学的红红(化名)和雷某同居并一道开设服装店。4年后两人已拥有资产数十万。分手后,红红向雷某索要10万“劳务费”(见本报6月21日14版)。这起备受争议的案子,昨日在龙泉法院审结,法院除判令雷某对红红经济补偿33000元外,驳回红红诉讼请求。 2000年,家住内江的红红考入成都一高校。因拨错电话号码,她与雷某相识并随即同居。之后,两人在红红校门外租赁了一家铺面经营服装。经过4年的打拼,两人的生意越做
由于此前雷某曾以劳务费名义,向红红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并作出“结婚时还清”欠款的承诺。鉴于雷某已与他人结婚,红红据此将雷某推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红红代理人认为,红红作为服装店的合伙人,10万元“劳务费”还可视作服装店的利润划分。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红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建立过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仅能证明双方系恋爱同居关系。法院据此认为,红红向雷某索要劳务费的案件事实不合,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前的33个月内,红红对服装店付出了心血,而雷某又未向红红支付过任何酬劳,法院判令雷某对红红经济补偿3.3万元,驳回红红索要“劳务费”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红红当庭表示不服将上诉。龙泉法记者王仁刚实习生刘沄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