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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100米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08:15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讯 (记者高虹 邓建华 特约记者王素芝 实习生黄慧)日前,省政府下发通知,要求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公布了第一批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名录。根据规定,自平均大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100米至200米的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

  严格保护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

  列为我省第一批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名录的有23个,其中重点景区19个。据介绍,纳入首批重点管理名录的重点地域大部分为我省具有较高游览、观赏、科研价值和旅游开发价值的地域、海域。以沿海重点区域为主,同时也包括了尖峰岭森林公园、松涛水库周边地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和东方化工城、老城工业开发区等具有重大开发价值的重点工业开发区。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决定》体现了对规划管理从严控制的特点。

  今年3月30日,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对我省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进行保护。《决定》共16条,已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为保护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防治台风、海啸、暴潮、海岸塌陷、海水倒灌等自然灾害,自平均大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100米至200米的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明确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范围内,严格限制开挖山体、填海等改变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属性的活动。

  未完成规划编制不批建项目

  通知要求,各市、县政府和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切实抓好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水平。

  凡未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不得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书。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属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抓紧编制完善自然保护区规划或水源保护区规划。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内建筑物退平均大潮高潮线的距离,应当在总体规划中原则确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具体划定,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规划要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

  通知明确规定,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要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不得擅自下放和肢解规划行政管理权。各市、县政府和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实施规划管理,坚持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项目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规划建设上档次、出精品。

  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内的省级重点工程、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决定》的规定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手续以及项目选址和规划许可手续。

  海南省第一批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名录

  1、长流新区

  2、江东新区

  3、东寨港红树林地区

  4、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

  5、海棠湾(含蜈支洲岛)

  6、大东海旅游度假区

  7、三亚湾

  8、博鳌亚洲论坛特别规划区

  9、石梅湾旅游度假区

  10、神州半岛旅游区

  11、兴隆温泉旅游度假区

  12、七仙岭温泉旅游度假区

  13、陵水海滨风景名胜区

  14、棋子湾旅游度假区

  15、铜鼓岭旅游区

  16、尖峰岭国家森林公园(含天池)

  17、吊罗山国家森林公园

  18、松涛水库周边地区

  19、东郊椰林风景名胜区

  20、南丽湖风景名胜区

  21、五指山风景名胜区

  22、东方化工城

  23、老城工业开发区(含盈滨半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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