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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沈阳房屋保修期延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08:40 沈阳网-沈阳晚报

  

新条例:沈阳房屋保修期延长
屋面防水等保修期为5年,室内地面、上下水、装饰工程等保修期为2年;住宅交付使用要提供《使用说明书》

  本报讯(记者郭宏颖通讯员见伟)在1996年同类规章的基础上修改的《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已于日前正式颁布实施。相对于10年前的规章,这部酝酿了2年之久的新《条例》有哪些变化?对于保障住户权益有哪些新规定?8月3日,记者采访了市建委参与《条
例》修改的起草部门,请有关负责人就其中与群众关系密切的建筑保修期限、工程质量问题如何解决等亮点问题,做出详细解析。

  房屋保修期延长了

  相对于10年前房屋各部位保修时间基本都为1年的规定,新《条例》对房屋保修期做了大幅调整。例如,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阳台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起鼓和脱落,门窗变形、开关不灵,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等,保修期为2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渗漏,电器安装不符标准,装饰工程有质量问题,保修期均为2年。

  供暖、供热工程的保修期,《条例》规定分别为2个供暖期(或供冷期),而原《条例》规定为1个供暖期(或供冷期)。

  拿到准住通知单起保修

  新《条例》对保修的监管及执行单位做出明确规定。市、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用户投诉。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3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要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在15天内给予保修。

  关于建筑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时间,此次也做出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应从工程的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应从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对于一般用户来说,其保修期的起始时间,既不是建筑的竣工时间,也不是用户的入住时间,而是获得准住通知单时间。这一点很重要。作为用户,应很好保管好准住通知单,这是确认保修期起始时间相当重要的依据。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

  出现质量问题甭想扯皮

  以往,住户解决房屋质量问题,找责任单位经常会碰上各部门扯皮推诿现象。新《条例》中,对于出现质量纠纷的责任部门做出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经鉴定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期不受保修期限限制。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市建委有关人员说,一般情况下,用户购得商品房,发现有质量问题后,往往找施工单位或物业等部门,现在这一点已经很明确,即应找建设单位交涉,即开发单位,也是售房单位。如出现的质量是施工单位造成的,应由建设单位找施工单位交涉,用户不必直接找施工单位。《条例》中有了这样的规定后,用户投诉有门,再也不用因找不到责任者,被推来推去而惹一肚子气了。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条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还应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作为用户,在购得商品房时,如发现建设单位未提供相关材料,应据理向对方索要,否则如日后出现质量问题,因必要材料不齐备,发生纠纷或打官司就麻烦了。

  建筑工程有了保修抵押金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说,为防止建筑竣工交付使用后,因种种原因,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踪影难觅,《条例》特意规定: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的监管。

  这笔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将实行专款专用。属于施工承包单位的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

  考虑到由于施工单位流动较大,有些外埠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后可能离开沈阳,有些建设单位还可能废业、停业,发生房屋质量问题后,难以找到责任单位,极易出现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针对此类情况,《条例》还明确,责任单位被解散、撤销或者宣告破产,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有其他变更的,其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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