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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新规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10:15 江南晚报

  本报讯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昨天联合下发文件,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其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有关人士解释,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是俗称的民办“事业单位”,如民办养老院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
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工伤保险法规执行。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为本单位编制外使用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用工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力争到今年底,全市将所有应参保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基本纳入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介绍,从无锡的实际情况出发,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实施工伤保险的第一年,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3%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以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果一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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