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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评论: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14:17 金羊网-羊城晚报

  □刘武俊

  海南省临高县法院一桩宅基地使用权小案居然审了19年无结果!该事件被最高法院作为反面教材通报全国。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向全国法院发出通报,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严重失职渎职事件。通报要求各级法院以此事件为反面教材,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彻底查找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据《人民日报》8月3日报道)。

  海南临高法院案件19年久拖不决的新闻实在令人发指,大概也创造了国内司法审判的马拉松纪录吧。该事件显然属于法官严重的失职渎职事件,暴露了司法系统普遍存在的司法效率低下问题。看来司法机关既要高度重视司法公正问题,还要切实重视个案审判的司法效率问题,毕竟“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

  案件久拖不决、超审限结案是法院审判工作亟待解决的一大突出问题,司法效率问题已经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记得数年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曾严厉批评了案件久拖不决现象,强调指出案件久拖不决也是司法不公的表现,其危害不亚于办错案。

  解决司法效率问题无疑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依我之见,程序正义理念的淡漠和司法程序制度的虚置乃是制约司法效率的关键的“瓶颈”所在,通过程序提升效率堪称解决司法效率问题的关键所在。司法公正乃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结合和高度统一,程序正义理应是司法公正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正当程序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公正。诚然,正义是司法审判的终极价值目标,效率也是司法审判应当追求的重要目标,效率与正义构成了诉讼的内在矛盾。

  司法程序其实是一种为了有效率且基本公正地回应现代社会纠纷的解决的制度设置。从一定意义上讲,正当的司法程序可以实现正义和效率的兼容,通过程序正义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兼顾司法效率。也就是说,正当程序体现了正义和效率这两大理念的互动,实现了正义和效率这两大价值的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件久拖不决、超审限结案就是有悖于程序正义理念和违反程序法的司法行为,既牺牲了司法的效率,同时也背离了司法公正原则。久拖不决、超期限审理等行为其实就张扬了法官的一种恣意,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恣意,公正的司法程序则可以严格限制法官的这种恣意。在法定的审限内结案是法官的基本职责,对无正当理由故意或变相延长审理期限的法官应当予以必要的惩戒。

  我深感中国司法界亟待形成这样一种共识:未经司法的正当程序,任何人不得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决;进入司法的正当程序,任何人都得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在其名著《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就将“消除不必要的延误”这一程序的时效性作为正当程序概念的重要内涵之一。可以肯定地讲,倘若法官们都能真正树立“程序正义”观念,严格遵守有关审判程序和诉讼期限方面的法律规定,那么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是完全可以迎刃而解的。事实上,不少超审限结案的情况都是法官无视程序法而人为拖延所致,真正需要延期结案的复杂案件毕竟只是极少数。从这个角度讲,“充分合议、当庭宣判”是解决某些案件久拖不决现象的有效途径,也是“正当司法程序”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

  西方司法界有这样一句著名的谚语: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诚哉斯言,案件久拖不决势必会增加诉讼成本,往往会给诉讼当事人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和伤害,使诉讼当事人饱受诉讼之苦,因而任何姗姗来迟的正义都可能构成伪正义。

  司法制度改革自然要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终极目标,但也不能忽视司法效率这一价值取向,因为没有效率的司法是成本过于昂贵的不切实际的司法。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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