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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零星报销范围扩大 劳动部门详解新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14:32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试行)》,详细规定了可以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的对象和范围,进一步细化申报流程。

  申报条件有新规

  本次《办法》规定,申报零星报销的医疗费需符合一定条件,主要包括: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外出期间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且按规定办理外地就诊登记手续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抢救)医疗费;本地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的,在门诊发生的抢救医疗费;因未办理退休(职)确认、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等原因中止医疗保险待遇,经确认或资格认证符合条件的,待遇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及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的相关医疗费;经相关职能部门鉴定或核实,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抢救、住院医疗费等9种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

  申报流程清晰

  单位参保人员先将申报材料送本单位,由单位填表后,于每月1日至10日期间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申报手续。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费用交接单》,办理费用申报交接手续。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则可将申报材料于每月1日至10日间送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另据介绍,参保人员申报零星报销费用,除需提供医疗费的医保票据(异地提供医疗费票据)原件,还需要按申报费用类别分别提供材料,即住院者需提供出院小结和医疗费明细清单;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者需提供门诊病历、双处方底联和检查化验单;抢救者需提供门诊病历、医疗费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如果申报者无法按要求提供医疗费明细;无法按规定要求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等相关医疗文书;不能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的,劳动部门将不予受理申报。

  大额申报严格查证

  参保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零星报销:未按规定办理长期驻外登记手续,在异地发生的就诊和购药费;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地就诊备案手续,在异地发生的就诊和购药费;未按规定办理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准入登记手续,发生的属于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待遇支付范围的医疗费;长期驻外的精神病人员在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急症抢救过程中已享受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医疗费;在本市因未出示《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发生的医疗费等。

  另据了解,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安全性,市医保中心将按一定比例对单笔1万元以上大额申报费用和所有申报材料涉嫌作假的情况进行查证。

  申报人员符合条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医保部门将支付参保人员零星报销费用。其中,单位参保人员由市医保中心转账支付至单位账户,并由单位将费用支付给参保人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由市医保中心直接汇至其个人缴费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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