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签责任书车被收的哥状告公司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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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02:25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马玲 实习生 兰春梅 任丹)觉得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书像“霸王条款”,出租车承包人李明霖拒绝签字,其挂靠的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以违约为由,停办该车的年审手续,并欲解除合同,将车收回。近日,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公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为李提供办理年审的相关手续。 2002年,李明霖承包营运的出租车转到市公运集团出租汽车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今年4月,李的出租车年审期满,但公司拒绝为其提供年审必须的相关手续,并欲解除合同,将车收回,他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但公司方认为,李拒签责任书,违约在先,况且4份责任书,是根据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范制定,任何上路营运的出租车都应遵守。 据主审法官介绍,本案中,李无合同中约定的任何违约行为,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违法营运、涉及刑事案件或被追究交通肇事责任,被司法部门起诉”等,公司就拒绝为其办理年审的相关手续,因此违约的是公司。签订责任书,是公司的一种管理手段,但车主是否签订不能作为其收回车辆的理由。因此法庭判决公运公司应向李提供办理年审的相关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