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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拒签责任书 公司解除合同被判违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04:44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胡晓)因不满其挂靠公司制订的责任书条款,的哥李明霖拒绝签字,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以违约为由,停办该车年审手续,并欲与其解除承包合同。李因此告上法庭。渝中区法院日前判决,在李没有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条款太严的哥拒签

  2002年,我市实行出租车“公司化经营”后,的哥李明霖将其承包营运的出租车挂靠到市公运集团出租汽车分公司。

  今年4月,公司要求李签订几份责任书。李觉得里面内容相当严苛,如“承包人聘用的驾驶员违反公安机关夜间登记规定”,甚至“驾驶员违反文明服务的规定,连续三次”公司就可终止承包合同,无条件收回车辆及手续。自己的出租车随时可能因为一点小问题就被公司收回,李明霖认为权益根本无法保障,拒签了责任书。但他的出租车年审期满,公司因李拒签责任书而拒绝为其提供年审必需的相关手续,并欲解除合同,将车收回。李急了,自己投入几十万的车子,还没收回成本,怎么就要收回?于是他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公司则辩称,那四份责任书是根据有关管理规范制订的。李明霖拒签责任书,违约在先。

  法庭判的哥胜诉

  法庭审理认为,合同解除的前提是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但是李并无合同中约定的任何违约行为,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违法营运、涉及刑事案件或被追究交通肇事责任,被司法部门起诉”等,公司却拒绝为其办理年审的相关手续,因此,违约的是公司。

  另一方面,李拒签责任书与承包营运合同没有关联,公司不能因为其不满某些管理规定,就单方终止合同。

  法庭最后判决,公运公司向李提供办理年审的相关手续,其与李解除合同,收回车辆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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