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凉山新闻纪念馆原馆长获刑7年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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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09:06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延安讯(记者周清)挪用公款18万余元入股办煤矿,且贪污公款2万余元,延安清凉山新闻纪念馆原馆长王秦宜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王秦宜于1991年5月至2002年12月担任延安清凉山新闻纪念馆(以下简称纪念馆)馆长。1995年底,王秦宜和该馆综合开发处法人代表王春生与内蒙古伊盟千秋矿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千秋公司)联合开办煤矿。
1996年9月,王秦宜以纪念馆担保、王春生以综合开发处名义向银行贷款10万元,之后王秦宜以空记贷款的方式,擅自将8.5万元公款挪用成为自己联办煤矿的个人入股股金。2003年4月24日,王秦宜用吸收的个人投资开采煤矿款项,归还所贷银行款项本息共177285.57元。1996年12月19日,纪念馆在一银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15万元,其中的9.6549万元用于给曾参与煤矿开采的股东退股,退回的股份为王秦宜所有,导致这项贷款一直没还。两笔被挪用的公款共计181549元。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秦宜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同时认为,王秦宜利用其职务之便,采用重复报账和虚报冒领手段,非法占有公款21424.2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判处王秦宜有期徒刑7年6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