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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技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民间收藏文物所有权受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10:45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记者获悉,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昨日分别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以及《关于贯彻实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我省农业发展的决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施行时间:2006年10月1日主要内容:限量开采深层地下水。

  禁止对不符合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批准立项。

  节约使用水资源。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提高中水利用率。

  办法还要求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贯彻实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我省农业发展的决议》

  主要内容: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今后全省基本农田面积不再减少。

  土地出让金的15%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规定要认真落实到位。

  严格和规范土地征用审批手续。

  征用农民土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补偿政策和补偿标准,及时足额兑现。

  ■《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施行时间:2007年1月1日主要内容:

  重点扶持名牌老字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清真标志、标识或者发布清真食品广告。

  ■《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施行时间:2006年10月1日主要内容:

  ▲条例具体规定了10类必须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同时提倡在长途客运车辆、出租汽车上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侵害个人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非法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泄露国家秘密、侵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规定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擅自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二是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三是泄露系统秘密;四是将系统记录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五是其他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施行时间:2006年10月1日主要内容:

  ▲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未进行调查、勘探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费用计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有重大文物发现,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可以另行置换土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出让金;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条例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发挥文物在社会教育、科学研究方面的作用。

  设立收藏、研究、保管和展示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有固定的馆址和相应的展室、库房;有办馆资金和经费来源;有一定数量的文物藏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和消防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例规定民间收藏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民间收藏文物可以依法流通,但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文物专家对民间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可以依法经营民间收藏文物,但下列文物不得作为销售、拍卖的标的:依法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文物;依法没收、追缴的涉案文物;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国家机关、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收藏、保管的文物;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流通的其他文物。

  记者李茗实习生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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