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不许参加被检企业旅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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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11:00 沈阳网-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朱峰实习生张迪)一个执法机关对同一家企业的检查一年不得超过两次;检查者不能参加被检企业的旅游;执法机关不许让企业报销电话费、差旅费……这些给企业减负的规定有望在今年写入政府规章。目前,《辽宁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规定》正在向全省公开征求意见。 向企业收费要听证
“条例”提出本省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用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通过公开听证来确定。有关收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发布,如未经公示,企业可以拒交。没有依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政府性基金,不得向企业集资。拿达标“揩油”不好使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单位、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准擅自组织对企业的考核、评比、排序、达标、升级等活动,并向企业收取费用。严禁以不参加上述活动为由向企业收取或者索要财物,刁难企业。执法者不得参加被检企业旅游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除规定外,禁止收取任何费用。不准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一般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执法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娱乐、旅游等活动。垄断行业不能仗势增负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民航、铁路、公路、供电、供水、供气、路桥等具有独占地位的行业,不得擅自提高政府定价或超幅度定价。不得采取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公共事业项目建设费用等方式违法增加其他企业的负担。禁止这些单位和经营者利用独占经营地位额外增加企业的费用。这些“揩油”伎俩不好使 “征求意见稿”列举了种种向企业“揩油”的伎俩,在“条例”实施后,下面这些做法都将被明令禁止: 无偿或者廉价占用、使用企业的房产、交通工具、通讯和电子设备;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向企业索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物资;要求企业报销差旅费、旅游费、通讯费、交通费、餐饮娱乐费、会议费、医疗费、购物费等费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强制企业刊登广告、提供有偿新闻或者订购报刊、图书、音像制品资料等;强求企业订购出资参编与其有关的名录、年鉴、画册等图书资料或者音像资料;强制企业参加学术研讨及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各种社会团体和不必要的会议,并强行收取会费或变相收取会费、赞助费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