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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免税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11:01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8月4日讯今天,济南市地税局、国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对外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按照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免税三年。

  凡持有我省劳动保障机构制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享
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期实现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纳税人可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再就业税收优惠。

  通知还规定,2005年底前获批准的再就业减免税个体户,自2006年1月1日起实现的税款,按本文件规定享受剩余期间的再就业税收优惠,过渡方式除不需经申请审批外,均按本文件规定的新申请个体户办理。除免税期内中断经营又恢复的个体经营纳税人外,已加盖“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戳记的《再就业优惠证》不能重新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


记 者 杨飞越  通讯员 种 夏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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