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免税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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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11:01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8月4日讯今天,济南市地税局、国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对外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按照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免税三年。 凡持有我省劳动保障机构制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享
通知还规定,2005年底前获批准的再就业减免税个体户,自2006年1月1日起实现的税款,按本文件规定享受剩余期间的再就业税收优惠,过渡方式除不需经申请审批外,均按本文件规定的新申请个体户办理。除免税期内中断经营又恢复的个体经营纳税人外,已加盖“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戳记的《再就业优惠证》不能重新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 记 者 杨飞越 通讯员 种 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