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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新车库门前有座“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01:24 哈尔滨日报

  开发单位之间的纠纷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库无法使用———

  本报记者王浩

  多日来,家住香坊区华电明苑小区的牛先生一直很心烦,原因是自家新买的车库门前因有座“小山”而迟迟不能使用。牛先生找到物业公司和开发公司,才得知这座“小山”
已经被卷入了开发公司与其他部门的纠纷当中,而这纠纷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一条解决的途径。牛先生感到很气愤,商家之间的纠纷与消费者毫无关系,但最终遭受损失的却是消费者。为此,牛先生决定寻求法律讨个说法。

  据牛先生讲,今年7月初,他花了12万元在华电明苑小区内买了一个车库,当时发现有土堆堵在车库门前,车辆无法进入。物业公司称小区路面没有完全修复,是开发公司遗留下来的问题,近期就会解决。可是很长时间过去了,开发公司依旧没有修复这段路面,理由是受到了联建单位的阻挠。

  8月1日,记者与黑龙江华电房地产集团综合部主任高菲取得了联系。据高菲介绍,华电明苑小区是该集团与兰格集团联建开发的,当初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时,都有明确的地界划分手续。可不知是何原因,现在“华电”要修复地界之内的小区路面,“兰格”却称不能从它的地界经过,施工人员也遭到了“兰格”的无理阻挠,导致小区部分路面迟迟不能修复。

  原本是合作关系为何搞僵了?据兰格集团董事长刘志圣讲,这个小区是由“兰格”出地,“华电”出资合作开发的,可是现在双方出现了财务纠纷,已经诉讼到了法院,如果案件没有了结,该集团不会同意让“华电”继续修路。他认为,“华电”在财务纠纷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就将楼房和车库全部出售了,那么出现了问题,居民理应向“华电”讨要索赔。

  针对“兰格”的说法,高菲认为,该集团与“兰格”的财务纠纷通过法院已经解决,现在“兰格”阻挠施工,当地香坊大街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都已经出面调解了,可是没有效果。她认为,开发公司在无过错的前提下,不应对居民承担任何责任,另外,现在小区已经由开发公司转到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这件事情也由物业公司管理,居民应当到物业公司讨要说法。

  得到了这样的答复,牛先生很无奈,他们之间扯不清的纠纷让自己蒙受损失,这种做法对消费者有失公平。牛先生找到了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这里的王律师解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据此,牛先生在购买到车库以后,不但获得了所有权,而且必须获得相关的服务,比如便捷地使用该车库。现在,他无法便捷地使用甚至是无法使用自己的车库,销售方应该承担责任,或使牛先生能马上使用到他的车库,或将按照约定无条件退款。

  另外,作为销售方的开发商还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原则。《合同法》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合同双方要履行义务。牛先生按照购销合同交纳了车库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开发商虽然向牛先生交付了车库,但没能让牛先生自由便捷地使用,这属于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属于比较典型的违约行为,消费者应该追究销售方的违约责任。

  王律师还表示,作为销售方,无论与合作单位产生怎样的纠纷,首先要保证购买者的利益。既然购买者牛先生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华电”就应该无条件地让其使用。目前这种情况牛先生完全可以以未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华电”,请求赔偿或是退掉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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