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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法院引入“标准办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02:27 深圳商报

  罗湖法院引入“标准办案法”

  办结数十宗知识产权案无上诉

  【本报讯】罗湖法院作为全国15家有权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之一,2005年9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截止目前已受理案件43宗,其中结案35宗,调解及调解后撤诉21宗,
案件调解率达到65.6%。令人称道的是,该院知识产权庭办案近一年无一宗案件上诉。

  当庭和解履行率高

  “庭前准备阶段调解、开庭前五分钟进行调解、法庭调查及辩论之后进行调解。”这是罗湖法院民二庭的知识产权合议庭在办案过程中积极推行的“三期调解法”。翻开知识产权庭的卷宗,不难发现,在他们受理的案件中,50%以上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接受了调解达成和解的。

  在审理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诉深圳某企业形象策划公司一案时,罗湖法院知识产权庭查明了侵权事实,但又考虑到被告方实际上给原告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况,向双方提出调解方案,经过全面合理地分析、调解,最后被告方同意向原告支付稿酬、公证费、查档费以及律师费等合计3960元。原审资料显示,三面向公司原来的诉讼要求,是要求被告方支付数万元的赔偿金。几千元与数万元的差距,就在法官们入情入理的分析调解中消弭于无形,当事人当场履行完毕。

  “这附近有银行吗?我们现在就赔付。”得到肯定的答复,华义公司老板立刻派其下属到银行取出3万元,赔偿了诺基亚公司的经济损失。诺基亚公司诉华义公司仿手机外套侵权一案就在法官的调解下,当庭作出判决,当庭得以履行的。据悉,这种情况在罗湖法院知识产权庭办案近一年的时间内发生过多次。

  办案近一年无上诉

  杨勤审判长还清楚地记得,在审理锐贝科技公司侵权一案时,庭审当天,她临时推迟开庭5分钟,分别把案件双方当事人叫到自己的办公室,再一次向他们强调,案件调解后可为双方带来的益处。当弄清楚原告方最终目的就是让被告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而被告方又完全能够做到这一点时,杨庭长对这个案件调解成功率也就有了把握。事实上,经过调解,原告方立刻撤诉了。

  杨审判长认为,锐贝科技公司侵权案的调解成功,缘于诉讼双方当事人全是正规知名高科技企业,这样的企业重视公司荣誉、重市场占有率甚于金钱,原被告双方从企业未来的商誉着眼,愿意和解的比率较其他民商事案件高。“把握当事人心理,在不同的时期侧重于不同的调解方案。”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们如是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罗湖法院知识产权合议庭将“标准办案法”引入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即相同、相似案件适用同等标准办案尺度,不允许出现不相同的办案结果。为此,知识产权合议庭的法官们还撰写了《知识产权纠纷诉前禁令适用规则》、《知识产权纠纷证据保全规则》等程序规范。如今,罗湖法院全院干警共同遵守《标准办案规范》工作准则,不逾矩,不越界。知识产权庭办案近一年无上诉,也就是严格地把握了这一准则,并在审判工作中很好地发挥其“度、量、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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