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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宴会酒店外丢车没有证据酒店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02:54 重庆晨报

  案情回放

  去年10月29日,原告王力(化名)为参加朋友的生日宴会,驾驶新买的一辆长安小轿车来到一酒店。在酒店工作人员指引下,王把车停在路边市政部门设置的临时停车位上。次日,王发现爱车丢了,随即报案,但一时哪里寻找?王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赔偿。法院判决

  渝北区法院审理认为,王力听从酒店工作人员的指引,把小车停放在市政部门指定的临时停车位上,并未与酒店建立保管合同;酒店人员指引,仅仅是协助把车停放在适当位置,而不能认定酒店作出了保管车辆的承诺。

  同时,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酒店消费时,明示了自己是酒店的住店消费者,并将车辆交付给了被告控制。因此,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

  市律协民委会、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世强律师:如果原告是到酒店去住店或吃饭,保留有发票,照看好车辆就属于酒店的附属义务。但此案中,原告参加完朋友生日宴会后,又无法出据住店的发票,无法证明与酒店形成了车辆保管关系,因此败诉。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李澜杨野文创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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