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虞三部门联合出新规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三小时内通知检察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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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09: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岳耀勇 通讯员 陈辛江) 日前,浙江省上虞市检察院和上虞市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 《规定》要求:发生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
上虞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陶劲松对记者说:“在这个规定起草期间的7月份发生的5起大小事故,环保局和安监局都及时通知了我们,我们都派员参与调查,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浙江省上虞市市委书记任其良表示:“对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不仅要采取行政的手段、经济的手段、社会舆论的手段来严加治理和防止,更要用法律的手段来保证环保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相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密切合作一定可以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