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营业厅内存款遭抢 银行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11:34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8月6日电(记者沈汝发)在银行营业厅汇款时,客户所携现金被人抢走,银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日前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银行存在过错,应赔偿客户经济损失2万元。

  原告张某在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龙岩分行新罗支行下属的人民分理处开设储蓄账户。去年6月17日9时10分左右,原告携现金4万元驾车到人民分理处营业厅办理汇出时,4万元现
金被一名突然窜入的男子抢走。原告立即追到营业厅外,该男子已乘车逃离。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后,该营业厅没有响起警报声,营业厅的工作人员没有协助原告追赶抢钱者。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仍在侦破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携带现金到银行存款,应知存在一定风险,但原告在存款过程中,放松警惕,疏忽大意,双手脱离了对现金的控制,以致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对此,原告未尽安全防范管理现金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负一定的责任。但原告与被告银行形成了客户与服务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当原告现金被抢后,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协助原告追赶犯罪嫌疑人,原告只身追赶犯罪嫌疑人,致犯罪嫌疑人轻易逃离现场。因此,银行在保护客户财产安全方面也存在一定缺漏,应当在此范围内补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完)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