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医院须提供 10%“惠民床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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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12:37 法制晚报 | |||||||||
浙 江 省级医院须提供 10%“惠民床位” 新华社杭州8月6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着手统一规范省级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标准,要求这些大医院至少要廉价提供医院总量10%的床位,而且不能乱收空调、医疗垃圾处
浙江省物价局、卫生厅发出的《关于统一规范省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规定,配备单独卫生设施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统一为:一人间60元/床日,二人间50元/床日,三人间40元/床日,四人间30元/床日,五人及以上病房20元/床日。 同时医疗机构除收取规定的床位费外,不得另行收取空调、病房消毒、医疗垃圾处置、病历、费用明细清单等费用。 通知还规定,为减轻低收入患者经济负担,医疗机构必须按不低于实际床位数10%的总量开设20元/床日以下的床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