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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律门外汉的超级探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13:29 法制早报

  辛普森比窦娥还冤吗——

  □陈 伟

  《O.J.辛普森比窦娥还冤吗?》这本小书,是我与南京大学教授任东来博士等合著的《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 的二十五个司法大案》的副产品。

  美国版“狱中杂记”

  撰写这些司法案例的缘起和灵感,实属偶然。由于女儿陈晨在课余时间练习艺术体操,我得以结识其教练的记者老公 。他任职于美国一家著名媒体,四处采访,见多识广。

  有一次,他给我讲了一个美国的“法治故事”,绘声绘色,令人叫绝。中国清代方苞有一篇著名的“狱中杂记”记录 了那时监狱的黑暗、残酷。那是古代的事了。这次,这位记者给我讲了一个现代美国版“狱中杂记”的故事,让我大跌眼镜。 说是有一位美籍华裔学者,在一场官司中一败涂地,被法庭判处1500美元罚款或蹲5天大狱的惩罚,二者任选其一。此公 是那种花钱特抠的主儿,听说美国狱中案犯待遇甚佳,一个个都给伺候得跟大爷似的,遂选择后者。5天之后,他重获自由。 亲朋好友好奇,赶紧登门探望。相见之时,只见这位老兄容貌憔悴,面有菜色,众人皆大惊失色,急问是不是受了什么虐待, 别不敢说,咱到法院告丫去。这位仁兄回答说,狱中待遇不像想象的那么好,但也还凑合,可以看书、看电视,有健身房,甚 至还有乒乓球台。最头疼的是一天三顿饭皆西餐,生煎牛排、奶酪熏鱼、意大利香肠、火腿三明治、比萨饼等,恍惚之际,还 以为是给关进了北京的马克西姆餐厅。顿顿吃西餐这活儿,那可真叫苦不堪言,第一天不舒服,第二天直犯愁,第三天特难受 ,第四天贼痛苦,第五天最后一顿,哥们儿干脆就绝食了。老美狱友颇为好奇,咋整的不吃不喝呢?得知缘由后,狱友一脸坏 笑说:你真是个傻帽儿(Dummy),在你之前,这儿关的也是个亚裔,那厮同样吃不惯西餐,头一顿饭就闹绝食。后来狱 方每天从中国餐馆给他订饭,什么宫保鸡丁、鱼香肉丝,顿顿不重样。狱友最后咽着口水骂了一句:“我靠,那味道真他妈的 香极了!”朋友们听完,笑得几乎岔气儿。

  捧腹大笑之余,我当时深深感到,美国的监狱和法律简直形同儿戏。美国刑事司法给世人的印象是:罪犯的人权,好 像比受害人的人权还要重要;保护坏人,好像比保护好人还要优先;针对警方执法的清规戒律,好像比打击罪犯的法律法规还 要多;律师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能耐,好像比为民请命、维护正义的本领还要大;由清一色外行组成的陪审团,好像比作为 法律专家的法官还要有权威。

  在美国的刑事司法裁决中,确立嫌犯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Rule)堪称“最荒唐”的判决。 大约在1988年前后,

中央电视台曾播出美国警匪题材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该剧当年给我印象最深之处,恰恰正是亨 特警官每次擒获案犯时,高声吆喝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Warning)。

  美国人宣扬自己

  缺点的“毛病”

  旅美学习、工作多年后,我的看法有所改变,觉得美国司法制度的各种弊端,在相当程度上被过分渲染和夸大了。针 对此类夸大,瑞典著名学者、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古纳·米达尔(GunnarMyrdal)曾评论道:“美国人调查自己 的错误,把它记录在案,然后站在屋顶上高声宣扬,以最严苛的措辞控诉自己,包括谴责伪善。如果说整个世界都充分了解美 国的政治腐败、有组织的犯罪和司法制度的弊端的话,那主要并非由于其特别邪恶,而是由于美国人自己爱宣扬缺点。”当然 ,如果没有对公民权利和新闻自由的法律保障,美国人这种“自己爱宣扬缺点”的“爱好”或“毛病”,可不是一般人敢随意 沾染的。

  1996年,我任职于一家电脑公司。因涉嫌以虚假信息投标联邦政府“平权措施”(AffirmativeAc tion)项目下的电脑软件工程,这家小公司一度遭到联邦调查局暗中调查。在公司员工会议上,老板临时聘请的一位大牌 律师反复告诫,如遇联邦调查局特工“登门拜访”,一定要“保持沉默”,把律师的名片递上去即可,不要被那帮“狗娘养的 ”狐假虎威、威迫利诱所吓倒。律师特别强调,《权利法案》(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不仅保护美国公民,而且也保护外国 侨民。

  这一经历,使我对美国法律兴趣大增。工作之余,开始阅读一些美国政治、法律和案例方面的闲书,其中蕴藏的超凡 智慧、无穷勇气、深邃哲理,使我这个法律的门外汉深受触动。美国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赋予平民百姓与官府警察分 庭抗礼的权利。常听人说,自古以来,中国社会的最大问题,就在于没有法制法律。可是,这个说法并不准确。从大秦律、大 唐律一直到大清律,中国古代各项法律之完备,世所罕见,令人咋舌。但是,这些法律皆以维护皇权官权至高无上、以严刑峻 法对付平民百姓为特征。相比之下,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法律以限制官府权力和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为特色。联邦最高法院的 地位至高无上,其裁决一言九鼎,判例兼具“立法”效能,不仅能使总统俯首听命,而且还能推翻代表多数民意的国会立法。

  出于好奇,同时基于从第一手资料入手的考虑,我利用互联网法律资源的便利快捷,下载并拜读了美国最高法院关于 米兰达案的判决书。顺便啰嗦一句,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许多法律和制度系通过司法裁决建立,准确地说,是法官在 案件的判决书中以“讲道理”的方式创立。美国的法院,尤其是非民选兼终身制的各级联邦法院,在某种意义上拥有“超级立 法院”的巨大权力,故对法官素质要求极高!

  相比之下,因政治制度和司法传统影响,中国法院在判决时不必详述理由,而是根据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照本宣科即 可,故有人戏称判决书“不讲理”。199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撰文批评“复转军人进法院”,极具前瞻,轰动 一时。但是,在判决书“不讲理”,法院缺乏“司法审查”大权,审案裁决无需“遵循前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多为“半 路出家”的司法环境中,“复转军人”中的一些精英,经过基本的法律培训之后,改行从事司法工作,以应一时之急,似乎不 算太出格。如果法院在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地位和权力没有根本性改变,即使法官素质出类拔萃,超群绝伦,恐怕也是“英雄无 用武之地”。

  辛普森是不是凶手

  为何“不重要”

  美国法律博大精深,浩如烟海,复杂多元,立体交叉;法官皆为人杰精英,满腹经纶,通今博古,其判决书高瞻远瞩 ,法理深邃,旁征博引,长篇大论,但文字上往往诘屈聱牙,晦涩难解,令人望而却步。出乎意料的是,由首席大法官沃伦(E arlWarren,1953~1969年任职)主持撰写的米兰达案裁决,短小精悍,朴实无华,贴近生活,源于实践, 启人深思。霍姆斯大法官(OliverWendellHolmes,Jr.,1902~1932年任职)曾精辟地指出 :“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同样,对法律的解释,并非总是与深奥艰涩的法理或严谨苛刻的逻辑密切相关 。在法理和逻辑之外,历史、政治、社会以及个人的经验同样重要。理解法律的关键之处,时常存在于法律之外。

  拜读了米兰达案判决书后,我顺藤摸瓜,阅读了沃伦大法官的回忆录。蓦然间,产生一种有话要说的奇特感觉,如鲠 在喉,不吐不快。我一向玩乐丧志,缺乏毅力,文思枯涩,举笔维艰,但这次竟然一反常态,文思泉涌,下笔如风,速成一稿 ,题为“米兰达法则与美国宪法修正案”,当即投给了《读书》杂志。大约半年后,这篇小文在《读书》2000年第7期登 出。美中不足的是,编辑删节了二千余字,恰好把文中提及沃伦回忆录的内容给掐掉了,使某些细心的读者感觉丈二和尚—— 摸不着头脑。小文发表后,我是喜忧参半。

  没过多久,果真有一位专家学者杀上门来。屏气敛息,定睛细看,原来是我的老朋友、南京大学中美文化中心教授任 东来。我们此前曾有一次“惨不忍睹”的合作经历,鉴于此,东来劝我不必多虑,此次携手合作前途光明,不可能“重蹈覆辙 ”。我们最后商定,不写那种高头讲章、繁琐考证的枯燥学术,不写那种言而无据、信口开河的通俗演义,不写那种本质上容 不得个性创见、却要愣装高瞻远瞩的“御用奏折”;而是另辟蹊径,用国内流行的“以案说法”的“讲故事”形式,深入浅出 ,力求独树一帜,融学术著述的准确深刻和通俗读物的流畅生动于一体。为此,我们决定在写作中,避免过多的法律概念和空 洞的法理论证,注重从历史渊源、社会政治、文化环境、制度背景等更为宽阔宏大的视角讨论美国宪政历程,并充分调动三位 “业余和尚”(另一位是美国史专业博士、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白雪峰)在美国研究领域的学术积累或社会经历和生 活体验,走一条“功夫在法律之外”的新路。

  有一次,闺女见我枯坐电脑之前,睡眼朦胧,貌似呆瓜,半天敲不出一个字来,遂好奇地问了一句:“你这是在加班 吗?”我赶紧正色答道:“这难道还没看出来吗?你爹正在潜心研究辛普森这个世纪大案!”她略有点儿吃惊:“辛普森案要 是研究透了,您肯定能得普利策奖(PulitzerPrize)。”这是一种典型的美式恭维,明知是个歪瓜裂枣,难成 大器,但仍然要以正面表扬和鼓励打气为主。我对闺女戏言:“区区普利策奖何足挂齿,今儿个先给你透个底儿吧,你爹这回 是直奔诺贝尔奖去了。”

  追思司法的目的

  《美国宪政历程》出版后,笔者收到一些热心读者来信,其中半数以上涉及辛普森案之谜。有的提出案情分析,有的 高谈“大胆设想”,有的提供“破案线索”。个别读者刨根问底:究竟谁是杀人凶手?辛普森是不是比窦娥还冤?实话实说, 这两个问题很难回答。通过对辛普森案的分析和介绍,读者可能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 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和伸张正义,那么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 应该拥有沉默权!

  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如虎”,是注重保障个人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从某 种意义上说,一部美国宪政史,就是一部逐步完善和落实正当法律程序的历史。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 mO.Douglas,任期1939~1975年)精辟地指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 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令人遗憾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公正的程序不一定总是导致公正的结果。有时,违法抄家,违规搜查,刑讯逼供,反 而有助于及时破案,伸张正义。但是,这种做法只是饮鸩止渴,虽然可能得益于一时一地,但却助长官府和警察滥用权力,胡 作非为,为害民众,从根本上损害宪政法治的千秋大业。

  美国的司法制度和刑事程序的确存在诸多缺陷。但是,人世间不存在那种完美无缺、值得人们奋斗终生的伟大制度和 壮丽事业,也不可能有那种不枉不纵、绝对公正的司法制度或刑事程序。原因很简单,人所创造的制度和程序,不可能完美无 缺;退一步说,即使制度和程序完美无缺,操作与执行制度和程序的个人也不可能完美无瑕。由此而言,人性的弱点和缺陷使 宪政法治成为必要,人性的善良和智慧又使宪政法治成为可能。

  马克思是法律专业出身,但他却钻研经济、哲学和历史,关注人类苦难的根源,对社会不公和贫富不均嫉恶如仇,探 究人类获得彻底解放的规律和道路,博大精深,悲天悯人。马克思早期著作中探寻人类自由发展之路、使人类彻底摆脱一切异 化现象的束缚等人道主义思想,是极为深刻的哲学和历史命题,具有人生信仰和终极关怀的特征。

  在中国

传统文化中,读书人不满现实,或梦想世外桃源的人间仙境,或醉心儒家“大同世界”的乌托邦,眼高手低, 好高骛远,崇尚至善,追求完美。近代以来,民族危亡,儒学崩坍,信仰危机,有志于救国救民的志士仁人从西方寻找真理, 以俄为师,以天下为己任,试图凭借人所认识到的科学规律和世界观,救亡图存,改造社会,完善自我,一劳永逸,彻底解决 社会不公、贫富不均和人生信仰的全部难题,对循序渐进的社会改良、弊端丛生的分权制衡、繁琐枯燥的法治建设缺乏耐心, 求全责备,不屑一顾。

  问题的关键在于,旧的矛盾和异化消除了,新的矛盾和异化仍然会继续产生,循环往复,螺旋上升,永无止境。就像 不存在“永动机”一样,人世间并不存在“彻底解放”的正义之路和最终摆脱了一切异化现象的伟大制度。想当年,美国的制 宪先贤皆为“庸碌之辈”,他们注重的是法律而非哲学,是妥协而非原则,是共和而非民主,是秩序而非变革,是财产保护而 非经济平等,是渐进改良而非“全盘解决”。以此为起点,制宪先贤既高瞻远瞩,深谋远虑,又脚踏实地,精明务实,把洛克 、孟德斯鸠等欧洲思想家的宪政理论、英国普通法的法治传统与北美殖民地自治与立宪的具体实践有机结合,创立了以限制官 府权力和保障个人权利为特征的人类社会第一部成文宪法。

  我所介绍的与美国宪政有关的刑事司法案例,皆为美国独特的社会、历史、政治和法律环境下的产物,虽然对中国的 宪政法治建设有一定借鉴价值,但是,橘生淮南则为橘,酸甜相宜;橘生淮北则为枳,苦涩不堪。从美国到中国,从法律到经 济,从环境到生态,现实世界中并无一劳永逸、包治百病、毫无副作用的“灵丹妙药”。尽管当代世界各国现代化的过程,其 实质是对现代西方文明的精髓,尤其是宪政法治和市场经济的认同和学习,但是,“现代化就是美国化”之类的高论,脱离现 实,超越国情,言过其实,不足为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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