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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须交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0:00 东南早报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
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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