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厅内存款遭抢银行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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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1:21 华夏时报 | |||||||||
据新华社电在银行营业厅汇款时,客户所携现金被人抢走,银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院日前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银行存在过错,应赔偿客户经济损失2万元。 原告张某在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龙岩分行新罗支行下属的分理处开设储蓄账户。去年6月17日,原告携现金4万元到分理处营业厅办理汇出时,钱被一男子抢走。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后,该营业厅没有响起警报声,营业厅的工作人员没有协助原告追赶抢钱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