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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医治眼睛不当患者视力受损获赔(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4:51 山西晚报

  

医生医治眼睛不当患者视力受损获赔(图)

  7月份,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医患双方均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手术失败老汉患眼疾

  2002年,家住省城太原的曹老汉因右眼老年性白内障在省城某

医院进行手术。不料手术中,后囊发生破裂,院方采取清除脱出的玻璃体后植入前房型人工晶体。曹老汉出院后,于2003年将为其做手术的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当年10月,双方达成和解协定,双方约定:院方为曹老汉提供继续治疗补助3.3万元;曹老汉可在签此协议后自择医院继续治疗,也不再向院方提出其它任何要求。

  此项协议签订后,曹老汉向法院撤诉,院方也按约支付了3.3万元。

  终身残疾老汉再上法庭

  今年年初,曹老汉再以院方的手术给其造成终身伤残为由,起诉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要求院方赔偿伤残补助等费用。

  太原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责任三七开医患双方均服判

  6月份,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查明被告医院在为曹老汉实施白内障囊外摘除并植入前房型人工晶体术后的第二天,曹老汉的视力无光感,可院方未能及时查明原因给予相应处理,认定院方违反眼科诊疗常规,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同时认定,曹老汉未经医生同意,术后第二天私自外出活动,也是造成眼内出血进一步加重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次要责任。

  然而,由于原被告双方对继续治疗事宜已达成和解,故曹老汉此次主张的医疗费用法院不予支持。但曹老汉主张的伤残补助费等费用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此医疗事故中曹老汉花费的交通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75%,曹老汉负担25%。判后双方均服判。

  王刚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董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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