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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办公厅印发三个法规文件《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8: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综合据新华社消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三个法规文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规定,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本报今日二版刊发上述三个法规文件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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