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版权局卡拉OK收费标准比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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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8:11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张志宇) 8月3日,文化部网站公布了“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项目的相关内容。 据网站介绍,“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将对所有卡拉OK经营场所以及其他单位实行免费接入、免费服务。按照自愿加入、尊重权利主体自主选择的原则,对各类版权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免费开放。曲库中被下载的卡拉OK产品只有被点播才能收费,不点播不
该系统收费办法指出,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卡拉OK产品提供者和卡拉OK场所经营者自行进行交易,自主选择收费付费方式。收费者是卡拉OK产品提供者,然后再自行按照约定分配给词曲作者以及其他权利人。付费者是卡拉OK场所经营者,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和付费方式付费。 这是文化部自7月18日推出该管理系统以来所作的最详尽的介绍。然而,联系到7月27日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对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所作的解释,人们不难发现,关于卡拉OK版权收费实际存在着两个管理系统。 对比文化部的收费规定,在国家版权局的版本中,收费主体是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代表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与代表音乐作品的权利人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其收费标准是根据卡拉OK经营场所的营业额及包间数量作为收费参照,具体标准待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修改后正式实施。两个版本比较,差异是明显的。 一个收费项目,出现两个部门规定。那么,在两个部门各自制定收费标准之前是否经过沟通呢?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会出现重叠或冲突呢? 对此,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文化部或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有关人员并未与版权局就建立“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事宜正式接洽。 现在问题的焦点集中在两个管理部门如何协调彼此关系、解决某些措施冲突上了。如果解决不好这些问题,势必影响卡拉OK收费工作的进行,这是社会公众所不愿意看到的。 根据政府部门的职能划分,文化部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管,版权局负责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两者关系正如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所说,两者之间不可相互替代,双方工作可相互促进,并行不悖,殊途同归。根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权在版权局。 而业界人士则希望能统一标准,归口管理。麦乐迪KTV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按照版权局公布的收费办法,我们要交的费用会比现在多得多。而文化部的收费系统和版权局的收费方案也有重复和矛盾的地方。我想应该不会同时出台这样的规定吧,两部门应该协商解决这个事情。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对卡拉OK经营场所收取版权费,这是大势所趋。文化部门是文化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而版权部门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MTV也有管理权。如果对卡拉OK经营场所征收版权使用费,而这两个部门都出于利益之争没有协调好,那卡拉就不OK了。 其实,无论何种收费方式,关键在于其操作性是否简便易行,利于监管。 从目前的情况看,国家版权局批复同意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代表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与代表音乐作品的权利人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卡拉OK经营场所收取版权使用费。但前者因还是筹备组尚未得到国家民政部门的批准,因此从法律意义上不具备收费资格。后者则只代表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权益。这些都不利于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真正开展此项工作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技术保障,而文化部推出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并非无可取之处。 以记者之见,在分清部门职责的前提下,两部门完全可以协商解决分歧,促成合作。这样既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同时也有利于树立政府管理部门公正廉洁、执行力强的良好形象。这样,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的进行才能OK。否则,如果陷于部门之争,必将使该项工作的开展进度大大延缓,最终会影响到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管理部门的形象。 相关链接 文化部与版权局收费方案比较 收费主体是谁? 版权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代表著作权人收费。 文化部:词曲作者以及其他权利人。 如何收费? 版权局:预计低于卡拉OK营业额(包括酒水在内)总量0.5%,约每首歌平均0.17元。 文化部:版权交易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定价,也允许免费。 收费参考依据是什么? 版权局:营业额。 文化部:歌曲点播的次数。 经营者是否必须交费? 版权局:不交费应视作违法。 文化部:自愿加入收费系统的成员交纳。 收费会否转嫁消费者? 版权局:不应由消费者支付。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 文化部:不会转嫁到消费者。但是卡拉OK有可能会降低打折度,这需要市场的调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