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规定教育收费项目未经公示不得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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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8:11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郭宏鹏 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都要将教育收费项目进行公示,否则一律不准向学生收取费用。这是福建省教育厅日前发出的《关于做好教育收费公开公示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 福建省在今年对学校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但个别学校仍存在未及时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延用旧时的文件依据、擅自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清理规范予以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布;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等有条件开设校园网的学校,应将学校各类收费项目、标准、政策依据等在网上予以公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及没有设立“价格服务进校园”网的学校,要在校务公开栏予以公布。未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教育网、校园网或政务校务公开栏内公布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