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在五年任期内应保持稳定县以上地方党政领导任同职十年须交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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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9:30 解放日报 | |||||||||
新华社北京8月6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三个法规文件全文刊第 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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