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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腿”节能法规将“补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15:09 大众网-鲁中晨报

  新华社北京8月6日电 一边是我国的能源供给状况红灯频闪、中央三令五申严促节约;一边是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节能在很多地方成为“纸上演兵”。作为当前中国经济社会中最尴尬的现实之一,这种巨大反差有望在不远的未来得到改变。根据来自权威机构的最新透露,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着手的《节约能源法》修订工作正紧锣密鼓地进行,建议方案可望年内出台。

  老法新修引人关注

  这次修订将主要集中在明确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明确对节约能源的奖励和对浪费能源的惩罚措施上。

  不仅如此,《节约能源法》的修订还将扩大现行节能法的调整范围:从偏重于规范工业节能,扩大到含覆建筑、交通、政府机构、公用事业等领域节能。

  “这意味着,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将一改以往存在的务虚、软性特点,有望成为一部权责规定明确、约束效力坚强有力的硬性法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保卫说。

  现行法律“软腿”几多尴尬

  我国现行《节约能源法》实施中的“软腿”尴尬随处可见。

  《节约能源法》已经施行8年,但根据有关资料,各地不断上马的各类工程项目中,没有一个因为节能设计不合格而被叫停。单位或个人因浪费能源而受到惩罚的事例也几乎难以找寻。

  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认为,现行节能法一个突出问题是,对节能监管体制的规定几乎是空白。没有规定明确的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地位及其管理责权的规定不够明确。

  《节约能源法》还规定,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在实际生产生活中,这两条规定同样形同虚设。

  专家指出,现行《节约能源法》的调整范围,偏重于规范工业节能,对建筑、交通、政府机构、公用事业等领域节能缺少具体规定。

  日益完善的法规体系留下期盼

  权威人士表示,修订后的节能法,可操作性将大大增强,成为促进节能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实现今年和“十一五”时期节能降耗目标,将着力健全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在抓紧做好《节约能源法》修订工作的同时,将研究制定《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加快组织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这意味着,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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