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借交流突击提拔干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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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15:11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新华社北京8月6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一定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根据规定,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交流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 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