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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周刊]企业应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报酬的 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15:4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杨汉平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院长、教授  

  主持人的话

  关怀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活的主要来源,正确地处理好职工的劳动报酬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企业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生产、消费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如果企业不能正确处理职工的工资问题,甚至侵犯了职工的劳动报酬权,势必要产生劳动纠纷,出现劳资对立与劳资冲突,劳动关系不协调,怎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怎能构建和谐社会?

  为了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报酬权,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劳动法》,有关部门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规,确立了有关工资的法律规范体系。

  就工资立法的贯彻实施而言,大多数的企业能够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但是也必须看到有一些企业,在工资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任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随意降低工资标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尤为严重。这些年来,每年都有大量的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的案件发生。由于存在这些问题,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权的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杨汉平教授的文章概述了工资问题的现状,较详细地叙述了有关劳动报酬的立法及工资支付的规定,进而提出了一些对策与建议,他的文章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我们希望所有的企业都能认真贯彻实施有关工资问题的立法,切实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报酬权,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互利双赢,建立起和谐的劳动关系。

  案例与实况介绍

  案例1.深圳王某等29人,受雇于李某经营的一家酒店,酒店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而停业,拖欠王某等人工资15万元,而李某却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王某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某立即支付违法拖欠王某等人的工资。

  案例2.乔某在上海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任公关部副经理,任职前原为某纺织厂职工,某区青年团委员,到中外合资企业任职后仍保留区团委委员职务。2004年3月,区团委通知乔某参加团代会活动,乔某在报告该企业人事部和公关部经理后参加了区团委活动,前后共15天。乔某返回单位上班时,该企业以其擅自离岗半月为由,扣发了乔某当月的工资和津贴。乔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为理由,裁决该企业必须支付乔某工资及津贴。

  以上两起案例只是工资争议中的一个侧面,就我国的劳动关系而言,劳动争议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劳动报酬争议在劳动争议中占有较大的比例,从全国历年统计来看,1998年,工资争议案件31396件,占总数的33.5%;1999年工资争议案件44690件,占总数的37.2%;2000年,工资争议案件41671件,占总数的30.8%。在这大量的工资争议案件中,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案件,成为劳动报酬争议中的多发、重点问题。

  取得劳动报酬是职工的法定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由用人单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是职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之一。

  我国《劳动法》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阐释:“‘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因此,职工享有从用人单位取得工资的权利。

  为了规范工资制度,《劳动法》第五章对工资提出了各项要求。第46条明确规定了工资立法的基本原则:“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按劳分配也是社会主义特有的经济规律,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实现按劳分配能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在同一单位的工资分配中,从事同类工作、同等熟练程度的劳动者,不分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只要付出同等劳动,就应领取同等报酬,实行同工同酬,才能保障公民享有真正平等的劳动报酬权。

  此外,还必须正确处理工资水平与劳动生产率之间的适当比例关系,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使劳动者能够及时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才能更好地发挥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

  为了限制企业任意降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48条还明确规定了最低工资保障问题,提出:“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该法第49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为了使最低工资制度能够贯彻实施,原劳动部于1994年发布了《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在这一文件中还对原劳动部1993年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进行了修正与补充。

  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推动劳动力市场建设与工资分配法制化,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家采用法律手段强制性确定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一定的标准,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公平,这一制度保证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可以使劳动者积极进取,努力工作,发挥其能动性,有利于生产的高效率,对于整个社会的生产发展起到积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对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一定的意义。

  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给职工享受劳动报酬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企业应认真贯彻实施这些规定,以保障职工切实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利。

  遵守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是企业的义务

  为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具体地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原劳动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进一步提出了有关发放工资应遵守的准则,旨在确保用人单位在各种情况下对职工支付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都能做到有法可依。

  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工资支付原则:

  1.用法定货币支付。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即用人民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直接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委托他人代领。

  3.按时支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严禁非法扣除和扣留劳动者工资。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为了切实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报酬权,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还对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作出了规定:

  1.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工资支付。该《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等。

  2.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该《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3.单位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5.学习期间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在职临时脱产或半脱产学习、或参加函授学习、或参加成人院校的学习,在经过组织或单位领导同意后,其工资应当支付。

  企业必须依法保障职工实现劳动报酬权

  如前所述,国家对劳动报酬问题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应该说关于劳动报酬是有法可依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工资问题却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如在本文案例与实况介绍中所谈到的情况一样,工资问题已成为影响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因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以下方面采取有力措施:

  1.企业必须端正态度,树立严格遵守工资立法的观念。

  劳动者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这是古今中外的法律准则。工资是职工赖以生活的物质基础,任何企业想得到繁荣发达,都必须正确处理职工工资问题,严格遵守工资立法、依法支付职工劳动报酬,而不能巧取豪夺,剥削职工,只有正确地依法发放工资,才能使职工关心企业的生产与发展,实现劳资双赢。

  2.企业必须坚决纠正违反工资立法的行为。

  就现实生活看,企业违反工资立法的行为最集中的表现是任意克扣工资或拖欠工资。企业必须杜绝以下行为:(1)不得以企业经济效益不佳为借口,任意克扣或降低职工工资;(2)不得歪曲情况,凭借职工工作存在过失而扣发职工工资;(3)不得以企业产品滞销而要求职工领取产品自行销售以代付工资;(4)不得借企业发展需要集资、入股等名义,强行扣发职工工资;(5)不得拒发职工依法参加各项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6)不得拒发职工依法获得的休假期间的工资;(7)不得拒发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等等。

  3.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

  依照法律规定,职工群众,各级工会组织、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按照规定,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予以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鉴于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别严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于2004年9月6日颁布了《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企业不得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工资应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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