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监督最大的争议是个案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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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5:20 中国新闻周刊 | |||||||||
推进与变化 试拟稿没有被提起审议,或许可以从时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的回忆中得到答案。 据《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记载:“1998年9月15日上午9时半,我听取了人
程湘清回忆,李鹏在中南海听取完汇报之后,明确提出他个人反对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李鹏认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可以行使宪法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没有必要再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并当场征求程的意见。程回答说,当然可以。 李鹏的这一主张,后来在《立法法》中得到体现。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就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机构认为相关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时,提出审查或撤销建议的程序作出了规定。 在那次汇报中,程还提到,既然监督法短期内难以出台,不妨仿效行政立法工作,先把几个单行法搞起来。李鹏当即表示同意。 据《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记载:“1999年1月25日下午4时去见泽民同志。我们谈了关于人大监督的事情。他主张人大要进行监督,但应注意方式方法。我说,关于人大的监督职权,宪法有规定,现在制定监督法只是将其程序化。人大监督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先搞4个单项决定:即司法监督、预算审查、领导人员述职、经济工作监督。这四个决定草案都要经过中央同意后,再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他同意先酝酿起来。” 预算监督和经济工作监督很快在1999年12月、2000年3月分别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但是,司法监督和领导人员述职的相关法律出台仍然受到了相当大的阻力。 司法监督最大的争议是个案监督,这一争议一直持续到现在,相关规定至今没有出台。《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中记载:“1999年6月7日下午,主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原则通过6月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关于司法监督的规定,法院尚有不同意见。为慎重起见,这次不审议。6月10日下午4时半,与司法部部长谈话。当我问他对人大个案监督的看法,他说法院有不同看法,总的不支持个案监督,认为妨碍审判独立。” 日记还记载了述职方面的不同意见:“2001年7月6日上午,中央组织部负责同志来,我与他谈了监督法起草情况,关键仍在述职评议问题上。他认为副省级是中管干部,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评议是否合适?他的意见是由全国人大和中组部去有关省市共同进行调查。” “2002年7月30日下午3时半,到泽民同志处谈《监督法》。我详细介绍了《监督法》的主要内容,即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司法监督、预算监督、经济工作监督。对有争议的述职评议未写入法中。他当即表示,同意8月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列入监督法,进行审议。” 2002年8月下旬,《监督法》历史性地首次提请审议,共7章73条。此时,距离监督法开始起草已有16年之久。 1998年起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身份直接参与《监督法》起草的张春生回忆,一审时的《监督法》,尽管删去了宪法监督委员会的内容,但仍然沿袭了上世纪90年代两稿的架构。 不失职,不越权 2004年8月,《监督法》低调二审,内容上与一审草案几乎没有区别。张春生回忆说,“二审之后,修改的步伐明显加快了”。 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监督法》有望在今年获得通过。但名称更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将监督主体修改为人大常委会。 6月下旬,《监督法(草案)》提请三审。据本刊了解,8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四审《监督法(草案)》,并有望予以通过。 三审时监督法草案包括九章48条。 内容中比较富于新意的是对“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草案第3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进行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6月份列席监督法三审会议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部草案并没有扩充人大的权力,而只是对监督程序进行了相对细致的规定。 关于这一稿的一些变化,张春生解释了起草者的初衷:第一,人大会期短,近三年来更是只有区区9天,期间需要审议“一府两院”的五个报告,实在无暇他顾;而大量日常监督工作实际上还是由常委会在做;第二,此前的数稿监督法条文大量引用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条文,总量在90%以上,缺少新意;第三,目前的监督工作更需要落实,而非只是起草用来观赏的条文。 实际上,监督法起草20年来,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大批事关监督的法律法规得以出台。其中,以2004年的《党内监督条例》力度为最。九届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工作和经济工作监督的两个决定也为监督法的最终出台打下了基础。 而在监督法出台之际,一些问题却仍然困扰着立法机关。“人大既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进行权力制约,又不过分牵扯到具体事务的界限这一根本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也没有完全看清楚”。 张春生说。或者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曾经提出过“人大一不失职、二不越权”,但怎样来划分越权与否的界限,在现行法律规定中仍然比较模糊。 ★ 声明:新浪网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