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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拍卖野生动物狩猎权有助于阳光审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5:5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11日电 (记者 董峻)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副司长王伟11日表示,我国将通过拍卖方式对国际狩猎野生动物额度进行有偿转让,这是依照行政许可法,改革以往计划分配狩猎指标和“一事一批”审批方式,更好地服务于保护事业的规范化管理措施。公开拍卖野生动物狩猎权有利于规范市场和“阳光审批”,便于科学决策和社会监督。

  王伟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不断成熟,以及国家对规范行政行为的要求不断提高
,对国际狩猎活动的管理也需要进一步规范,使行政管理行为与市场行为按各自的规律运行,做到有机协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严控狩猎额度、规范狩猎行为、确保野生动物种群和自然生态不受到危害。这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作为政府部门就是要在充分科学论证的前提下,确定狩猎种类、数量、区域和时间,并严格监管狩猎收益主要用于保护。

  二是在狩猎种类、数量、区域和时间经科学论证和明确限定的前提下,具体由谁来打、如何提升资源利用效益,则应该采取“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方式,按照市场规律,以价格高者优先的原则,推动国家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次拍卖野生动物的动物额度,共有14种289头(只)。

  王伟还介绍说,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明确将“为调控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划入特许猎捕范围,并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上述条款,从调整、完善种群结构的角度,经科学论证,在遵循“打公不打母、打老不打幼”要求的情况下,适当许可国际狩猎,并以此推进保护与地方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完)

  林业局:开展国际狩猎让当地政府和群众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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