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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标志被叫停始末:定位模糊导致丧失公信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2:07 新京报
3-15标志被叫停始末:定位模糊导致丧失公信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授予“3·15”标志的欧典地板广告。长期以来,这个标志在消费者心中一直是社会公信力的象征。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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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钱昊平 北京报道

  -核心提示

  由于涉嫌商业认证,中消协叫停了使用6年的“3·15”标志

  一位中消协的内部人士说,其实它根本就不具备质量保证与认证的功用,当初设立只希望它能便于解决几元几角的消费纠纷问题。

  但因为最初定位的模糊,这个标志最终失去了该有的公信力。

  以打假著称的王海早就注意到“3·15”标志存在的问题。他在2004年就发现,带有该标志的南极人金唛驼绒

保暖内衣并不保暖,内衣的指标远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这个标志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可以保证产品质量。”今年7月30日,有媒体记者发现,中国消费者协会(简称“中消协”)网站上取消了申请“3·15”标志的相关内容,随后中消协证实了取消“3·15”标志使用的事实。

  中消协对此拒绝接受采访,也不解释停用该标志的原因,只是说,“这是集体研究的结果。”“其实设立标志的初衷就不是为了产品质量认证。”中消协内部知情人士说,当时真正的目的主要是解决消费者投诉难的问题,就是想让消费者明白,买有了“3·15”标志的产品,意味着出现纠纷会更容易得到解决,“尤其是那些消费额度为几元几角的小额纠纷。”而在正式出台的《“3·15”标志章程》中,却为自己留有了认证产品质量的退路。

  随着它引导消费者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它离自己的初衷也越来越远,最终变为了一种商业化的产品认证,而丧失了该有的公信力。

  1元2角的公道

  制定“3·15”标志的初衷是为了解决频频发生的小额消费纠纷。

  酝酿出“3·15”标志的是杨竖昆。

  1996年至2001年,他是中消协的秘书长。国内发生了两起小额消费诉讼案,触发了杨竖昆设立这个标志的念头。

  一次是在福建的龙岩市。

  那是在1996年的1月4日。邱建东在深夜给远方亲人打长途。挂了电话后,他被要求多支付0.6元。原来该地区邮电局并未执行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

  他把该邮电局告上法庭,要求加倍索赔话费1.2元,并摘下未载入半价规定的资费表。

  后因邮电局全面更换资费表、积极整改等原因,邱建东撤诉。

  在1997年1月,邱建东去北京出差,发现两公话代办处夜间也未按规定收取半价,各多收0.55元,邱建东分别起诉,要求加倍赔偿。当年年底,两案胜诉。

  另一件对杨竖昆产生的诉讼发生在北京。

  1998年4月14日,山西中学教师高河垣在北京购买了《走向法庭》一书,有32页缺页,但商家不肯赔偿他去退书时花了一元钱的往返公交费。

  1999年3月19日,终审判决书店一次性赔偿高河垣1元交通费,及诉讼期间住宿费及经济损失共计1300元。

  杨竖昆从这两个个案中发现了一个相反的社会现象。

  在中国,大额、小额纠纷都要到法院,投诉者来回往复,从调解到一审到二审,上述两人的诉讼过程都持续了一年多,诉讼成本太高了,导致不少人因为“小事”而失去维权的积极性。

  而司法机关受理小额诉讼也要支付同样的法官工资,提供审理场所,社会成本也高。加之有时人手紧缺的情况下还要处理重大案件,司法机关对受理小额案件也没有积极性。

  杨竖昆就想,在消费者提请诉讼之前,可以让消协充当一个调停人的身份。调解不成,再进行诉讼。

  于是就有了“3·15”标志。

  章程透露异化的端倪

  章程定位的模糊成了“3·15”标志商业化的基础。

  杨竖昆想出的解决办法是,与企业签订一种协议,遇到问题后,企业与消费者自己解决,协商不成,中消协再出面,那时企业就要无条件服从消协调解。

  而要让这种合约在消费者间得到广泛传播,杨竖昆就想出了使用“3·15”标志。

  2000年3月15日,这个黄色的双手捧着地球的标志,首先出现在海尔等8家厂商的15种商品上。

  “一开始,也并没有严格的标准。”一位知情人士说,但有一个大致的标准,那就是肯定是找同行中口碑比较好的,“有企业来找中消协的,似乎也有中消协去找企业的。”而当《“3·15”标志章程》出台后,一切情况就变得不一样了。

  在某种程度上,章程对申请标志的企业做了细致规定。

  对申请使用该标志的企业需要经过申报、初审、审定3道程序,要考察企业的承诺情况、投诉情况、消费者反映、市场销售、还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最后由中消协审议确定,有效期为2年。

  但在章程上有那么一句话,“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已经具有相当知名度的‘3·15’标志作为认证标志,在优质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而且章程中的另一条款,更是为这个标志沦落至商品化埋下了伏笔,标志具有“引导消费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迫切需要指导选择。”这些条款的出现,就已经偏离了当初杨竖昆的初衷。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后来与企业的协议中并没有出现“小额”字眼,来自曾是中消协的知情人解释,因为消费纠纷本来就是民事纠纷中份额最小的一部分,况且当时也并没有将房产、汽车这样的消费项目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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