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道德主体精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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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6:00 光明网 | |||||||||
明确提出社会主义荣辱观,并要求人们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于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先进文化建设和国民素质的提高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从道德哲学的角度观照,其意义在于有利于强化人的道德主体意识,进而增强人们的道德主体性,从而实现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统一。道德的构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二是道德主体。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建立起来的处理人与人关系的规则,它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容。而道德主体则是作为道德规范、道德原则、道德精神的承载者、奉行者
第一,有利于主体道德良知的激发。荣辱观是人们对于光荣和耻辱的根本观念和总体态度,是道德观的核心理念,是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作为思想观念,荣辱观具有社会意识和自我意识两种性质,就社会意识而言,它是社会群体评价某种道德行为的客观价值尺度;就自我意识而言,它是每一个人对自身道德行为进行自我评判的良知。在社会意识与自我意识的统一中,自我道德良知具有内在的主导地位和功能。也就是说,光荣与耻辱首先是道德主体的内在意向、主观感受、自我判断,一方面是一个人对于自己履行道德责任、遵守道德规范、体现道德准则的道德行为、道德活动及道德表现的自我肯定和自我赞赏;另一方面是对于自己背离道德准则、舍弃道德责任、违反道德规范的自我批评、自我谴责、自我悔恨。可见,从荣辱观的高度和视角进行道德引导,有利于激发人们的道德良知,提高人们的道德自觉性。 第二,有利于主体道德基石的树立。人的道德主体性的确立必须以最底线的道德品质为基础,只有基础奠定了,坚守和保持一切道德才有根本,强化和提升道德品位也才有可能。在主体的道德结构体系中基础性道德的培育是形成其他一切具体德目的先决条件。孔子说“本立而道生”,孟子说“先立乎大者则其小者不可夺也”,说的都是基本道德对于形成和完善道德主体的重大意义。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崇尚科学、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就是当前中国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都应该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这些基本道德规范的明确提出,必将促使人们道德基石的树立,而道德基石的树立又必定推动人的道德主体性的进一步强化,进而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 第三,有利于主体道德界限的明确。明确道德行为和价值取向上的是非界限,以正反对比的方式提出弘扬什么、反对什么的要求,使人们在道德选择和价值选择上有一个便于把握的取舍标准,从而避免是非、善恶、美丑的混淆和颠倒,这对于道德主体性的培养和增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必须旗帜鲜明。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型期,随着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利益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人们的道德价值取向也呈现多样化,各种各样的道德意识现象都会在社会上出现。这就容易使一些人是非不分,甚至以非为是;善恶不辨,甚至以恶为善,从而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社会主义荣辱观既大力倡导积极进步的、人们引以为荣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又旗帜鲜明地反对和纠正那些腐朽消极的、人们引以为耻的道德观念和行为,鲜明地划清了道德上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这必然会促使人们自觉分清是非,扶正祛邪,扬善惩恶。这说明以“立荣耻”划清道德上的是非是进行道德教育的宝贵经验。 第四,有利于主体道德自律的强化。道德价值的实现一方面靠社会教育引导、社会环境薰陶和社会舆论监督,另一方面靠道德主体的自我觉悟、自我修养和自我约束。用康德的话来说,前者是“他律”而后者是“自律”。道德自律的实质是人自己为自己立法,自己为自己执法。其特征是把服从变为主动,把外在规范化为内在“良心”,把“我必须如此”的被动性变为“我立意如此”的主动性。因此,对于道德实现来说,“自律”的地位、作用和价值高于“他律”,它是人的主体性在道德上的集中体现。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从人的荣耻感、荣耻心、自尊心的方面予以提升,就是为了把客观规范化为自我“良知”,把外在要求化为内在意志、把服从变为主动,从而强化人的道德自律意识,增强人的道德主体性。强调道德自律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宝贵精华,许多儒家思想家认为道德维护的根本动力在于自律。道德自律是一个人自我约束力强大的表现,其效果是显著的。如孔子认为“君子求诸己”,孟子认为“君子所以异于人者,以其存心也。以仁存心,以礼存心。”社会主义荣辱观正是继承和弘扬了这种道德自律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