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者主动到警署登记可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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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07:14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禁毒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侮辱体罚强制戒毒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禁毒法草案明确:国家对毒品实行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预防为本,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针。国家禁毒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草案将实施多年的“四禁”并举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有其重要的意义。
吸毒警方可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被检测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根据草案,吸食、注射毒品的,将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则可以免予处罚。 戒毒管理人员不得体罚 草案规定:“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或者侮辱戒毒人员。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此外还有:“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草案同时规定了罚则:“隔离戒毒场所、强制性教育矫治场所工作人员有侮辱、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滥用约束措施等侵犯戒毒人员人身权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疗毒医院乱给药可罚10万 草案对医疗机构进行戒毒脱瘾治疗予以严格规定。根据草案,有急剧戒断症状的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脱瘾治疗。 医疗机构疏于管理,戒毒人员在戒毒脱瘾医疗期间变相吸毒的,或者发现戒毒人员擅自离开医疗机构不及时报告的,由卫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医疗机构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新华社)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