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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物权法”对老百姓意味着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08:49 国际在线

  作者:高渊

  不是每一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都会吸引如此众多的关注。

  8月22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交审议。照例,其内容再次成为人们的谈资。

  或许,关注的焦点会各有侧重。学者们着眼于到底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的讨论。而老百姓关心的,则是诸如“我的房产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怎么办”等实际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或许就是这部物权法草案牵动人心的关键因素。因为其不仅直面时下

中国经济社会中的诸多焦点问题,如国企改革、土地管理、
房屋拆迁
、物业纠纷等,无不涉及产权关系的明确、权利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要对公私财产保护侧重点这个核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先“公”后“私”,还是先“私”后“公”的争议,此次草案明确了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这意味着,人们的私有财产在几经修改的法律草案中取得与公有财产平等的地位,中国物权法立法进入新阶段。

  其实,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由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

  而这种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确立,以及对一系列敏感问题作出明确回答,显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与结果。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人们积累了越来越多的个人财产,小到日常生活用品,大到汽车、房子等。而一个财富迅速增长的社会,只靠公法协调社会关系,没有完善的民法体系,是很难真正和谐的。

  2004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条款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原则性规定只有通过部门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实现。

  物权法草案的酝酿修改,被认为是“保护私产”宪法原则的具体化举措之一。中国“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古训,在今天既是对于个人的鼓励,也是对于立法者的期望。它要求立法者尊重个人对财富的进取心。这是因为,在个人财产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个人对社会、国家和事业才会有持久的信心与爱心。

  更重要的是,若私人物权得不到法律保护,还容易出现一些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理由,借政府公权力之手,为商业利益集团违法征用农民土地、滥拆居民住房的各种恶性事件。

  现在,物权法的出台步伐正在加快,就是鼓励人们多创造社会财富。法律实现的是一种利益的期待。它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消除人们传统的后顾之忧,使人们乐于投资和致富,更大程度地调动每个人的生产积极性。

  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距离改革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改革的任务远未完成。准确地说,物权法草案所体现的财产平等保护原则和各项具体法律条文,是改革开放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要求。同时,更为进入改革“深水区”后的经济社会,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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