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宗罪: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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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09:09 法制周报-e法网 | |||||||||
三宗罪挪用公款罪 据检方资料,李为民挪用公款合计1.0961亿元、港币290万元,大多用于还赌债。如: 1999年1月至2004年11月期间,李为民利用担任塘厦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发
2000年5月到2004年11月期间,李为民利用主管塘厦镇外经办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9笔共2020万元。 2000年11月至2004年9月,李为民利用职务之便,从发展总、镇外经办、科苑城、镇联公司挪用公款9笔共计2555万元。 受贿罪 检方资料称,李为民还通过“干股分红”获利,合计受贿171万元。如1997年,塘厦消防工程公司法人代表李满华(另案处理),为了优先办理消防审批、验收手续和介绍消防工程,分别向时任副镇长的李为民等人派送该公司的“干股”。 贪污罪 据检方资料,李为民还通过将国家土地占为己有的方式捞钱,合计贪污106.2万元。 2003年初,东莞市天宝公司同德高利公司、发展总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04年9月和2005年3月,李为民用事先从德高利公司取得的两张空白收据和一张A4白纸(均盖有该公司财务公章),以收取土地款的名义从天宝公司分别收取50万元、20万元、36.2万元,共计106.2万元,并将其占为己有。 豪赌史 ●1996年或1997年起开始赴澳门赌博,起初赌资比较少; ●1998年起,赌资越来越大,常常一次输100多万元; ●1998年-2004年,李为民52次挪用公款,共人民币10961万元、港币290万元; ●2000年-2004年,李往返港澳257次,平均一周一次; ●2004年,出境67次,最频繁的每周往返四五次,大都为了参赌; ●2004年后,中纪委严查官员出境赌博,李屡次电话遥控疯狂投注; ●总计输掉人民币9000多万元。 本报记者 刘卓 特约记者 艾菲菲 文/图 发自广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