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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晚点近6小时无说法 乘客起诉铁路索赔10元(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8:00 国际在线

  晚点赔偿尚无法律规定

  据了解,索赔10元,郑海华依据的是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50元,晚点5小时50分钟,折算下来合计18.75元。我放弃了其中8.75元的权利。”郑海华说。

  对此,昨日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致电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对郑海华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上海正义律师事务所倪凌华律师表示其支持郑海华的行为,“如果法院立案的话,这无异于一次公益诉讼。”

  在接受采访时,倪凌华表示,乘客在面对铁路运输公司时处于弱势地位,“我们需要这样的诉讼让立法者开始关注铁路运输延迟问题。”

  根据《旅客列车晚点处置办法》的规定,列车晚点超过30分钟的,站长和列车长应代表铁路向旅客道歉;晚点超过1小时的,应根据铁路局客运调度通报,如实向旅客说明晚点原因及预计晚点时间,安抚旅客。此外,《旅客列车晚点通报办法》还规定,列车晚点超过30分钟,车站站长和列车长要通过广播道歉,且广播通报次数不少于3遍。

  “但规定没有明确违反规定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也让旅客维权困难重重。”倪凌华说,目前铁路延迟赔偿问题,国家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与此相似的航空运输已经有了详尽的规定,“乘坐火车的乘客目前只能依照《合同法》以及《民法》进行索赔,加上一般索赔额并不高,因此很少有人站出来对‘火车晚点’要求赔偿。”(东方早报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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