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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封条也敢撕?拘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15:04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东莞虎门某港资企业老板自讨苦吃

  本报东莞讯记者郑思琪,通讯员王创辉、陈娟娟报道:因为私自撕下封条,并对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进行更换,东莞市虎门锡×港资企业的老板钟某文本月8日被法院实施司法拘留。

  本月8日上午9时,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动数名携带警棍的法警,前往虎门锡×机器厂对其法定代表人钟某文实施强制措施。据随行的法官介绍,对钟某文实施拘留,主要是因为锡×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

  原来,锡×厂于去年底出售了一套废旧的塑料处理器给案件中的原告刘某,刘某对机器的质量存疑,遂向中院起诉,要求与锡×厂解除合同并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根据刘某的申请,法院对锡×厂的两台价值342万元的设备进行了查封,并在被查封的仪器上贴上了封条。9月6日,法官接到原告举报,称锡×厂已将两台机器设备进行了调包、转移。由于法院张贴的封条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锡×厂此举构成了对法律权威的严重挑衅,因此法院决定对锡×厂的法定代表人钟某文实施司法拘留。

  法官们在现场看到,法院张贴《通告》的位置上覆盖着一块蓝色的塑料膜,被查封的机器上也覆盖蓝色塑料膜。揭开塑料膜法官们发现,封条所在的位置已经发生了变化,而封条底下的机器也与原先有所不同,前后两部机器的差别极其细微,如果不是有前后照片进行对比,外人几乎无法察觉。

  面对法官们的询问,锡×厂的一位律师解释说封条变位是风吹造成的,而机器的外壳虽然有点变化,但这并不表示锡×厂打算转移财产。但这些解释并不能改变锡×厂此举的违法性质,在法警的监督下,钟某文还是被铐上了手铐。等待他的,将是为期十五天的司法拘留。

  东莞中院民四庭副庭长毛德龙表示,法院在查封财产上张贴封条,是法院依法律程序实施的法律行为,锡×厂擅自取下封条,并对法院明确予以查封的财产进行转移,这一行为公然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因此,鉴于锡×厂的行为已经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对于法院多次遭遇当事人肆意侵犯法律权威,毛德龙表示,这除了当事人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的因素外,也不排除一些专业人士对当事人进行了非法引导,从而导致当事人以身试法。

  (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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