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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不住就扣你的钱 亚宇机械擅自降职工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17:09 常州龙网

  龙网常州晚报讯(本报热线短信报料)10日下午,在常州亚宇机械有限公司打工的陈某向本报热线反映,厂方擅自 降低职工工资标准,4名职工因无法接受低工资而提出终止合同。但在结算工资时,厂方却以合同期未满中途离退为由,扣除 职工1000元工资及1000元福利性费用。

  “就这个价,你们愿做就做”

  据陈某反映,今年2月,他到位于武进遥观镇的常州亚宇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厂方实行的是计件工,每加工一个零件 记工资1.55元,如每天超过30个,每个按3.1元算。但是从6月份开始,厂方将计件单价降至1.395元,而且取 消超产按双倍计价的核算方式。这样下来,陈某等人每月就要少拿300元左右工资。他们多次向厂方反映均未被接受。

  9月4日,陈某等4名职工找到所在车间主任居某商谈计价方式,居主任态度非常坚决:“就这个价,你们愿做就做 。”陈某等人一气之下,当场决定辞职。但随后他们找厂方财务结算工资时被告知,按照厂方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职工合 同期未满而中途离退者,要扣除1000元工资及1000元福利性费用。

  只有一方签名的合同

  对此陈某表示不解,因为当初进厂时,厂方只向他提供一份合同,陈某在上面签字后,厂方就将合同收回。因此,陈 某手里一直没有劳动合同。

  9月8日,在遥观镇劳动保障所,陈某从居主任手中看到了自己当时签字的合同,并当着劳动所同志的面,将合同复 印了一份。但陈某发现,厂方根本没有在合同上签名。

  11日上午,在亚宇机械有限公司,记者找到了该公司陈厂长。陈厂长告诉记者,这4名职工擅自离岗,给厂里造成 了损失,按照合同应该扣钱。在记者的要求下,陈厂长出示了一份合同,但合同名却是“职工劳务合同”。而且,合同没有明 确甲方乙方,但合同上规定的都是职工的义务及责任,而没有规定厂方的责任。在合同最后一栏写着“车间负责人签名”而不 是厂方法人代表签名。陈厂长告诉记者,厂里将这个车间承包给个人,有事请找车间负责人。

  陈厂长离开时对记者说:我们是小厂,在劳动合同方面并不是很完善。如果我们违法,叫他们去告我好了。

  该厂金工车间居主任告诉记者,6月份开始,车间决定将奖金考核评定工资总数的10%发放。所以每个计件零件从 1.55元降到1.395元,并取消超出部分双倍奖励。而每个员工的工资并没有多少影响。记者问,改变考核方法有没有 向职工协商?居主任回说,有的。具体形式就是在车间内贴了一个通知。

  记者注意到,在合同中约定的1000元福利费中有一项医疗保险。但是陈某等人都没有医疗保险的账户。居主任解 释说,医疗保险全厂职工是统一买的,但陈某等人则没有购买医疗保险。

  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工资应该是逐月发放,而在这家厂里,每个员工的工资却是押一个月,再缓一个月,如9月份 只能结算到7月份的工资。而陈某等人至9月11日,仍有7、8两个月的工资没有领到。

  在记者的陪同下,陈某等4人从该厂仓库内领到了刚刚结算好的7月份计件“入库单”,但是他们到财务结算工资时 仍然遭到了拒绝。

  厂方行为多处违法

  针对厂方这份合同,江苏常州张林芳律师事务所衡泽驹律师认为,这份合同存在多处违法。合同的名称叫“职工劳务 合同”非常不妥,职工是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只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家单位混淆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关系。一 旦员工发生劳动纠纷,员工很可能不能寻求劳动保障部门的保护,而被要求直接进入民事诉讼,这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其次,从这份合同内容来看,应该是一份劳动合同,而事实上,厂方对陈某等人也是实行职工一样的管理。该合同第 4款劳动纪律规定:“凡本公司职工必须听从领导统一安排,公司核定工时工人不得讨价还价……”合同只约定了职工违反规 定要受怎样的处罚,而没有对自己责任的约束。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另外,合同中约定的“中途离退者扣除福利性费用1000元及1000元工资”的规定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 2003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单位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仅限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 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约定两种情形。

  衡律师认为,厂方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按时结算劳动者工资。任何单位不能以扣押员工工资的方式来限制职工自由 选择职业的权利。厂方这种扣押劳动者工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殷益峰)

  报料人:陈先生奖励:40元

  (责编: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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