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人大代表职务活动不得接受赞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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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18:4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9月15日电(记者 刘江)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5日通过的一项新地方法规规定,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正在此间举行的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引人注目的是,新法第二十条规定,代表不得借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除上述不得接受赞助的内容外,还包括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人士表示,这项规定将有效地规范和限制人大代表以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他说,由于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的是人民群众的呼声,“一府两院”必须办复,因此有着非常特殊的作用和影响,如果有些人借机解决个人问题,将极大地扭曲人民赋予代表的权力。(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