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火灾责任人将被公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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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10:56 乌鲁木齐晚报 | |||||||||
造成乌鲁木齐“5·8”钱塘江路建筑机械厂院内库房火灾事故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柳某某和丁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将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5月8日18时08分,位于钱塘江路7号的新疆建筑机械厂库房发生火灾,大火于9日早上7时20分被彻底扑灭。灭火过程中,22岁的消防战士魏宏文英勇牺牲,8名消防官兵受伤,库房大量货物被烧,过火面积达2917平方米,30余户商户受灾。
18日,沙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经查实,犯罪嫌疑人柳某某和丁某某在对改造的A9号库房进户线连接过程中,违章操作导致铝芯电缆接头不实,造成接触电阻过大发热,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两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将被提起公诉。 据介绍,2003年8月间,乌鲁木齐市慕源物流公司法人王某某租下位于乌市钱塘江路17号建筑机械厂院内的圆顶工房,准备将圆顶工房改造成库房投入仓储对外出租。 改造期间,因物流中心工作忙抽不出电工,该中心经理田某就让其姐夫找电工帮忙改造。其姐夫找到了犯罪嫌疑人柳某某,让其以私人帮忙为该工房的电路进行改造并付给劳务费2000元。 实习编辑:孙锐 作者:伏晓军 张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