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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与人同居赔妻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1:36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 在外打工期间,背着妻子和另一女子同居。9月19日,这名马鞍山男子被该市花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妻子精神抚慰金1万元。

  王强(化名)是马鞍山市人,他于1987年和刘美(化名)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在结婚初期,王强和妻子相互关心、相互体贴,生活还算幸福美满。1997年起,王强前往上海打工,刘美留在家中照看子女,二人开始了两地分居生活,夫妻感情也日趋淡漠。

  在上海期间,王强与另一女子过起了同居生活。刘美在获得王强和其他女子同居的相关照片后,提起了离婚诉讼,并提出向王强索要精神抚慰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子同居,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作为无过错方的刘美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华正 本报记者 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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