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称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并非是对报道限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2:40 国际在线 | |||||||||
新华网北京9月19日电(记者 刘晓莉、陈菲):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2日宣布正式建立新闻发言人发布制度,所有高级以上法院都有了新闻发言人,同时也对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新闻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经媒体公开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尤其是法院新闻发言人发布制度能否有效地促进审判的公正公开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19日,在中国法学会举行的
专家们普遍肯定了法院的做法,认为法院新闻发言人走上前台,直面公众,有利于推进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增强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满足人民群众和媒体的心理诉求。 与之伴随而来的问题是,司法机关在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司法与传媒、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避免对新闻监督的不当限制,也要防止舆论的不当干预对司法独立的负面影响。 人民法院报社社长杨润时对前段时间一些媒体关于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误解进行了纠正。他强调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过程中提出要注意新闻宣传纪律是对法院新闻发言人的限制,不是对媒体报道的限制。对于舆论监督问题,他批评有些媒体报道出现了对司法干扰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他观点明确地指出“媒体的监督要注意科学性和有效性”。 北大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在肯定法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同时,提出中级法院应当是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的重点。他说:“新闻发布的重点不应当是司法解释的问题,而是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带有普遍性的,有的是带有前沿性领域的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这些案件大部分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尽快建立中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很有必要。”对于信息披露这一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核心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专家也提出了建议。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是信息披露的一个好的起点。但不能将这一制度仅仅看作是统一口径的做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方流芳说,法院应当充分地披露信息,通过公开信息产生公信力。同时,这一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按照信息的标准化进行披露。比如说,案件的定期公布,凡是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应当公开,法院的收费也应当公开等等。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也认为,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应当建立在规范法院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对于舆论监督和审判公正、公开的关系,他认为,媒体要审慎进行批评报道,法院同时也要正确对待媒体的批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