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愈大则信用愈高”折射征信制度之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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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3:34 舜网-济南时报 | |||||||||
孙立忠 日前,中国银行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个人信用循环贷款业务,其山东、河北等部分分行“下文”规定:级别相当于副处级(含)以上的人员,最高可循环信用贷款30万元;科级则可贷20万元;级别与一般公务员相当的人,则能贷10万元(9月19日《新闻晨报》)。
中国银行推出的这一新业务,不仅有级别上的精确划分,而且有职业上的细致规定,公务员自不必说,各垄断行业、高收入行业从业人员,都成为其目标客户。 按级别、按职业确定授信的额度,其中暗含的逻辑是:级别越高官越大、行业收入越高,则还款能力越强、诚信度越高。但两者之间能否完全画等号呢? 不能不说,“级别越高则还款能力越强”还是合乎中国国情,有相当的“合理”性的。但官越大、行业收入越高则诚信度越高,却实在是不一定的。我们倒是往往在报道中看到拖欠银行、信用社贷款不还的经常是那些官员们,且有的级别并不低,他们自恃权力可摆平一切,压根儿就不把不还贷款当一回事。 既是如此,那只能说明一点:这折射出银行无法对个人信用情况进行精确认定,而只好采取这种模糊的按级别、按职业确定授信额度的做法。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全面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还在非征信国家之列。个人征信活动没有完善的制度作保证,个人征信数据开放的范围、方式和保密程度等没有法律依据,限制了征信数据的开放和获得,个人的各种信用信息分散存在,权威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也没能建立起来。在此情况下,作为各商业银行而言,其只能僵化地、粗疏地而不是动态地、全面地获知个人信用状况。于是,其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就只能过于注重个人职业、收入、家庭财产等,而且,其要求贷款者提供的个人财产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因造假的空间很大,也并不一定能准确反映真实情况。 按官位、按职业确定授信额度的做法,显然存在着种种弊端。一方面,因为做不到对贷款人信用的细致了解,所以就不能从根本上化解贷款的风险。另一方面,按级别、按职业而不是完全按信用情况来确定授信额度,有实行双重标准之嫌,对于其他的一些群体并不公平。除此之外,该做法还是对官本位的强化。 要改变这样的现实,只能靠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