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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名法制员破解“零错案”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3:34 舜网-济南时报

  执法问题催生法制员制度

  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同时,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依法。然而,在一些地方,以言代法、执法违法、粗暴执法等执法顽症还或多或少存在着。

  去年1月份,济南市公安局局长孟富强在听取了法制处关于全局执法质量考评结果的汇报后提出:执法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既有执法理念的问题,也有执法能力欠缺的问题。要从制度上防止乃至杜绝执法质量问题的发生,必须改进执法监督的方式,从执法基础入手,使过去的事后监督倒查向事前、事中监督转移。

  孟富强的这一想法直接催生了法制员制度的产生。

  从去年9月1日开始,济南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张弼东和他的同事们就开始忙活着推行法制员制度。这是济南市公安局加强公安法制建设,实现公安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全面提升公安工作水平的一次探索。

  这在山东是首次。

  519名法制员上岗监督办案

  什么样的人才有资格担当法制员?他们在工作中又是怎样履行职责的呢?

  济南市公安局法制处对法制员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调研,在广泛听取基层领导及民警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济南市公安机关的实际后,制定出台了《济南市公安局法制员工作制度(试行)》。按照该制度,在全局有执法职责的科、所、队(刑事、治安、交通、消防等)设兼职法制员一至两名,并规定了法制员应有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等。

  民警经过基层推荐,市公安局统一培训、考试,授予法制员资格,基层领导研究聘任后,才能成为法制员。截至目前,全局获得法制员资格的民警有709名,被基层执法单位聘任的有519名,占73.2%。对表现突出的法制员,市公安局还出台规定:在奖励、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济南市公安局法制员工作制度(试行)》对法制员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本单位办理的刑事、行政案件的重要环节实施事前审核,未经审核的,领导不予审批;办案过程实行事中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并督促纠正;有对民警不作为、滥作为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的权力;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的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承担本单位的法律教育培训及案件研究、法律咨询服务等职责。

  民警执法形象投诉率下降

  法制员一上岗民警执法就有了明显变化。去年9月1日之后送审的案卷,济南公安法制部门提出纠正问题的意见较此之前呈明显下降趋势。

  法制员李源上岗后已审核了180多个案件,这位曾经撕过办案民警写得“龙飞凤舞”案卷的警察告诉记者:开始时,一个案件他能提几十个意见,被提意见的民警还有抵触情绪。后来通过扎实的工作,大伙都知道这也是保护民警自己,现在大家不但不抵触了,还更善于思考了,常常找他一起研究执法问题,案卷的毛病也越来越少了。

  自去年9月份该制度实施以来,各级法制员共审核案件2.8万余起,纠错1200余处。在去年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中,90%以上的满分卷都经过法制员审核把关。

  今年以来,济南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受群众对民警执法形象的投诉率同比下降18%,涉及公安执法的有效投诉同比下降了40%,涉法信访案件发案率同比降低21.3%。

  济南市公安局局长孟富强说:“这说明执法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可治之症’,法制员制度从源头上设立了一道‘安全阀门’,是治愈顽症的有效方法。”

  目前济南市各分局、市(县)局已安装了网上办案系统,并在系统中增加了法制员审核环节,未经审核,办案不能进入下一程序。该系统自7月份启用以来,共办理行政案件4648起、刑事案件3244起,纠正各类执法问题532处,实现了执法办案“零差错”。

  法制员制度将在全省推广

  时报9月19日讯 济南市公安局实行法制员制度的经验做法,有效防止和纠正了执法问题的发生。今天,在济南召开的全省公安法制工作现场会要求山东各市、县公安机关中具有刑事或行政执法办案职能的单位于年底前,设立法制员制度。

  法制员采取民警自愿报名、所属单位推荐、经考试考核合格后,由所在县级公安机关或市级公安机关执法单位正式聘任。受聘的法制员直接对所在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办理的行政、刑事案件进行法律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纠正意见;对本单位执法工作中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等。

  相 关 链 接 法制员制度

  该制度是在有执法职责的基层科、所、队设置兼职的法制工作人员,对执法中的重要环节实施监督把关,防止和纠正错误的执法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执法质量的制度。

  具体来说,法制员要从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民警负责的角度出发,履行好监督的职责,把好关口,防止和及时纠正错误的执法行为;讲解法律,带动基层民警的法律水平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履行好领导的参谋助手职责,对本单位的执法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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